对于当前房地产金融领域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与银行
购房贷款及退换房事宜相关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并且掌握以下几个关键性原则:在贷款审批程序全部完成并发放之后,
借款人已不可随意撤回
购房合同,更不能试图将已
购房产后退还给开发商。仅在极少数特定情境下,如借款人希望提前结束购房贷款合同并提出解除
抵押权的请求,以便重新取得房产所有权,此时他才有可能尝试出售该套房产,而非直接退还给开发商。
然而,从稳妥角度考虑,借款人若发现自身存在任何不适合继续
履行合同的状况,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优先提出
退房申请,这样只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便可顺利达成退房的目标。在进行
房屋贷款申请过程中,借款人务必审慎评估各种利弊得失,一旦房贷申请成功通过审核并获批,再要求撤销该申请无疑是一种极其不明智且浪费资源的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