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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筑项目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而引发停滞乃至彻底成为废弃楼盘的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开发企业显然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并且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对于违约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将根据合约所载的详尽条文规定以及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情况,展开深入核定及确认。倘若开发商在
购房合同时已与购买方明确约定了
违约责任、
赔偿金等相关事宜,则需严格遵循合同中的条款予以履行;如开发商拒绝
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义务,那么受损方有权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让开发商承担起应负的违约责任。进一步阐述,在
当事人催告后,
解除合同的合法行使义务的合理期限被设定为三个月。当
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然而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顺利
收房时,购房者便可依法提出
退房申请;
此外,若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将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持续有效,在此期间内,只要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当事人便有权力随时解除合同,提出退房诉求。同样,开发商
逾期交房即构成显而易见的违约行为,需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但若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损失的
赔偿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便可参考同期相关
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内同类物业租金的标准,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