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房屋交易的
买卖合同争议时,
当事人需依据公平公正、相互尊重和双方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寻求有关部门的援助并申请调解。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应按照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规定或者事先订立的协议交付相应指定机构进行
仲裁。若
仲裁结果未能使双方满意,当事人还可进一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