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相关守约方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违约方暂停履行该项
合同义务;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
担保或恢复其履行能力,但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
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