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所支付的
定金,若存在中途反悔并不愿继续购买的意愿,在此情况下将无法取回定金。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凡是做出承诺并付款予定金额的一方,倘若未能履行其所约定的相关义务,则无权再要求对方归还该笔定金。因此,当买方产生反悔之意并不愿购得房屋时,即视为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严格遵守其先前的承诺和约定,故此种情形下定金将无法被收回。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由于卖方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卖方未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或者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执行等情况发生时,定金有可能会被退还。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下的定金均无法被取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