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以他人名义
购房者无法抵制
法院强制执行,仅仅凭借与名义购买者签署的协议,实际购买者并未因此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享受到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
借名购房行为并未违背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且不存在任何
法律效力上的瑕疵,那么借名人有权根据实际存在的代持关系,请求名义购买者将
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经过法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实现了
物权公示后,便可据此对抗法院的
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