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房产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在百分之三之内均被视为合乎常理的现象。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出卖方交付给购买方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时,如果合同对此有所约定,则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新建
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
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中作出详尽的约定。倘若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购买方可要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而如果购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屋的售价将由购买方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