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购房屋
定金应予退还且不得拒退的情况时,仍有以下四条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买方可积极与卖方取得联系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到双方意见契合,从而实现定金的顺利返还;
其次,寻求
消费者协会的协助进行调解也是一个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策略;再者,若前述两种方法皆无法奏效,我们亦可尝试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5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最后,若上述所有措施均宣告失败,我们仍然拥有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要求对方无条件归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