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我国《
民法典》中,并无任何法律条文对有关权利行使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未给予双方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空间,因此,在未经他人提出催促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予以主张,
逾期则视为权利失效。换句话说,当存在以下几种特定状况时,当事人便可通过解除合约来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原定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已经明确地表示拒绝或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不打算履行主要
债务;再者,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催告后,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最后,如果当事人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
违约行为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对于那些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
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通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