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财产损害的案件中,不论
受害人是身陷财产直接受损的困境,还是权益(或者说利益)遭到严重挫伤,加害人均需承担起
赔偿责任。无论是
民法典中的
侵权行为法,还是行政
法规中的
赔偿制度,均肩负着维护公民个体
财产权益的重任,同时也担负着平衡和协调多元化复杂利益关系的艰巨任务。然而,对于因
相邻权被侵犯而引发的损失问题,因其难以采用精确的货币单位进行衡量,同时也无法通过申请物价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故此,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们不能因为无法以金钱来精准量化损失,就对此类损失视若无睹,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