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在经过买方书面催告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实际履行,此时即使卖方提供了适当的延迟交付解释,也并不意味着买方必须放弃购买合同。尽管这并非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符合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所致,但是此类事件仍然处在买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例如,卖方因资金周转不畅而导致建设工程暂时停滞,但现已经重新启动等情况时,买方可以选择继续耐心等待,并向卖方索求
违约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