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未能如约按时交付房产,倘若此情形符合先前所约定的交房标准,那么买方仍然有权接收该房屋。
然而针对此类
逾期交房的行为,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责成其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的请求。
依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至买方手中。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交付延迟,房地产开发企业亦须及时通知买方相关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