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房产业内,
购房者遭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等不测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措施,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的催告函。具体而言,购房者如欲行使我国相关法律赋予的单方面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首要步骤便是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的催告程序。其次,在经过催告后,若开发商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
逾期时间已达三个月之久,则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
解除合同的权益。换言之,购房者欲实现解约,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其
一,开发商确有迟延交房的事实;其
二,已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其
三,非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交房超过三个月,且经开发商催告后仍无改善。关于购房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问题,自发出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有效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内,购房者可根据个人意愿,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然而,若业主拖延至一年
期限届满后方才提出维权诉求,将可能永久丧失此项法定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