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所产生的
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表明,若开发商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便展开了预售后的服务属于非法操作。在此种情况下与
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理应被视为
无效合同。然而,只要在提
起诉讼之前该开发商能成功获取到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则这份预售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