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
卖房屋的
定金是允许退还的。在双方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时,所支付的定金应当折算为价款或者予以退还;若由于特殊情况或自然因素造成无法签订交易合同的,或者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无法签署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因此定金便可以全额返还;倘若卖方单方面违背合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实施的话,那么交纳的定金不仅会被退还,而且还能得到
双倍赔偿;然而其他情形下,定金则是不予退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