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一般性
民事诉讼还是商事交易,涉案的
当事人都必须承担自己聘请律师所产生的
律师费用。然而,在涉及
债权人撤销权、
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及
商标权)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中,
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另外,如果发生了
专利权争议、
担保权
纠纷、
不正当竞争、人身
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或者
交通肇事等特殊性质的案件,涉及到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律师进行
代理,但最终的律师费用仍需由败诉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承担。此外,对于法律援助与
仲裁这两种特殊场合,无论
胜诉与否,聘请律师的费用也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全额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
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