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准则为:
首先,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满足相关规定而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抑或是在房屋交付后,其主体结构质量经权威机关检验并确认未达标准,此时,买方有权提出撤销合同以及索求相应赔偿;
其次,如房屋质量问题对买方的日常使用及生活居住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买方同样具备撤销合同以及寻求赔偿的权利;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尽管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若这些问题尚可通过修理得到解决,那么卖方在保质期限内理应承担起修缮责任。如卖方未能进行修理,则需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