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尚未领取房产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地产是禁止进行
抵押操作的。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为
债务人或第三方拥有合法
抵押权的不动产仅限于取得了房产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屋以及与其附属的其他
土地使用权。换句话说,如果某处房产未能获得房产预售许可证书,便表明该房地产并不在债务人享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财产范围内,因此依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