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行政机构对
房屋抵押事项所作决定的
行政诉讼,其法定时效通常规定为六个月。然而,针对不动产
诉讼的最长
诉讼期限则有所不同,设定上限为二十年,从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此限期内无法完成
诉讼程序,人
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相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