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出现以下列举的延迟交房情况时,其享有
提出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具体而言,开发商需要于规定时间内向购房者公布正式的交房日期,并确保在约定日期内完成房屋交付的所有必要手续,若无法按期履行,也须立即告知购房者。其次,若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前往领取房产钥匙,但在做了详细检查后发现房屋显然未满足双方已达成共识的
交付标准,那么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钥匙,并且明确主张开发商对因此导致的超期交付承担
赔偿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
经济损失。最后,若购房者按照预定计划接收到房屋,然而该房屋依然未能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他们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逾期责任。在此过程中,若购房者察觉到开发商可能存在
延期交房的风险,应当提前进行适当的催促,例如在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交房措施,购房者便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