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证人出席法庭并提供
证言的事件中,存在如下几个关键性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当证人参加庭审并发表证词时,他们必须主动向法庭展示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的相关证件;
其次,为了确
保证言可靠性的最大化,法院有权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必要时还可以根据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委托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全面权威的鉴定;
再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被禁止旁听审判过程中的任何细节;
而
最后,庭审进行到询问证人环节时,其他证人则必须暂时离开现场,除非是为了组织证人间的面对面质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
行政程序或者庭前
证据交换中对
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