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在租赁合约所规定的期限内,因占用及使用租赁标的物而获取的相应收益,均应归属租户所有。
这个原则乃基于租赁契约本身的特殊本质和属性所决定的。
在某些特定场景中,租户选择租赁某项物品或资源的主要动机或目标便是为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比如说,他们可能会以生产经营的名义租赁机械设备,或者是用作商业交易的场地,等等。
此时,租户需要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以弥补其在租赁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而在整个租赁期之内,由于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占用与实际使用而产生的各类收益,自然也理应全部归属于租户所有。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