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过程中的
按揭办理问题相关
责任人各方的责任界定如下:
首先,若开发商在
签署合同之时曾向购房者做出承诺确保能够成功申请到购房
抵押贷款,那么开发商便需要为其未履行该项承诺而产生的
违约行为负责;
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成功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则购房者有权选择
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
经济赔偿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再者,若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顺利办理房贷事宜,则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选择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或者
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若购房者选择退房,则需对开发商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最后,若开发商与购房者均
无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抵押贷款,鉴于双方在
购房合同中对于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余额支付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未按照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
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
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
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
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
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
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