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明确地告知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与您
解除劳动关系的:
首先,如果您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对职业性疾病的直接影响,但尚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在疑似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按照上述
法规的规定接触您的
劳动合同。
其次,在本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由于
工伤导致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也是用人单位无法依据该法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对象之一。
再次,对于身患疾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正在接受法定
医疗期限治疗的职员,用人单位同样也不能按照此法规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是,对于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员,劳动法规赋予了她们特殊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您放心,我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