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发生
意外伤害且雇主并未缴纳
工伤保险金的情况下,受损员工可依法向其
追讨损失
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
劳动关系中的雇佣双方未能按规定参保或实施其他保障
工伤风险的措施时,如若不幸出现职业伤害事故,
责任方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项目与标准,向
受害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广大
劳动者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维权程序,以便在必要时刻得到合理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