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
卖房屋
合同无效而以
欺诈罪名向卖方提
起诉讼,其能否获得
经济赔偿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复杂因素。
尽管
当事人可能对涉案
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但这并不能
保证法院会确认为无效。
更进一步地说,即便法庭最终判定所争议的合同为无效,我们也需要关注究竟是由交易中的哪一方原因所导致的合同失效。
因此,仅当确定房产交易的卖方在造成该等合同无效的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亦或该卖方在卖房程序中的确实施了
欺诈手段时,买方方可通过发起
诉讼来寻求
经济补偿。
在此需注意,若买卖双方均在造成合同无效方面存在共同过失,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