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由于公司经营场所迁移而引发员工不愿随行前往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获得相关补偿的。
然而,如果在
劳动合同成立之际,所依赖于的外在环境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以致于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并且经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员工进行充分的磋商,依然未能就修改或者
重签劳动合同达成正式且书面的意见一致,那么在此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其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