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若建筑面积与标明面积相差不超过3%,则应以实际测量结果进行价款结算;如差距超过了 3%,购买方有权选择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者需返还已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而倘若购买方仍决定进一步履行交易,则可参照建筑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由卖方支付两倍差额款项给购买方作为补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