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决定撤回购
买房产过程中所支付的
订金之时,务必要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妥善的商议并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案。针对购置房产所需支付的订金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共有以下五种情形可供参考: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按照与
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指定的期限之内,擅自将已被该购房者预定的
房产转让给了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最终无法正常签订《
购房合同》的状况出现,这家地产商理应按照原本认购意向书约定的双倍订金退还给购房人;其次,假设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律程序获取到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必备合法凭证,或者其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难以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进一步造成了合同无法顺利生效,则须向购房者归还其事先支付的订金,并且承担购房者因此而蒙受的
财务损失;再次,如果仅仅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对正式购房合同和所有
补充协议的详细条款未能达成共识,这些矛盾点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全数退还购房者的订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表述含糊不清的现象,使得双方在上述几个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计划签署,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同样应对购房者返还其最初支付的订金;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的过失或错误导致,而是某种无法预测的原因所引发的结果,房地产开发商仍然必须无条件地将原订金归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