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背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1]与其
购房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编号之约定,购房客户依法享有依据与销售方订立的书面
购销合同条款,对其提出追究
违约责任之诉求的权利。就违约责任的实际
执行措施而言,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几方面的具体事宜:首先,根据
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原则,购房客户可主张违约方应持续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其次,若违约行为导致原有状态受损,可要求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修复受损部位或更换相应产品等手段以实现
恢复原状之目的;再次,如果违约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尽到应有的义务,还需向购房客户支付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另外,若由于
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缘故导致的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充分补偿,亦可考虑要求违约方
赔偿相应额度的
经济损失;最后,若合同中明文规定存在
定金制度,违约方有可能需要承受由
定金罚则所设定的相应
处罚。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