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地说,我们可以把类似的解决方式总结为以下几个方向:和解、调整、
仲裁以及
起诉等四个程序。首先, 和解这一方式特别强调了在恰当的情形之下通过彼此和睦的协商来达成共识从而妥善解决
纠纷;其次,调解这个环节则更加强调在由第三方机构或者独立人士协助参与引导的前提下,促使
当事人双方进行深入的谈判并寻求妥协的可能性;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其优点主要体现在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而且当事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时,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当所有其他可能的方式都无法奏效的时候,起诉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