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之退还事宜,以下五种情况均可作为参考依据: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其所设定的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之内,擅自将
购房者已经确认购买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且此举直接导致购房者无法完成最终缔结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双倍偿还购房者
定金;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明知自己尚未取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资质或以自身缘故导致双方在缔结合作中丧失正式合同之签署良机甚至导致整个
合同效力失效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尽全力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且承担由此给购房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再者,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时,双方均无任何
违约行为,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使得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时,房地产开发商也应返还购房者定金;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于双方
当事人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所引起的,那么对此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