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
离异当事人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具备一定程度上的专属性质,若涉及到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或暂时无法满足领取
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况,该类社会保障则应依法归属于个人所有,且需按照原来的
社保缴纳制度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无需做出任何变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