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员工如若遭受
意外伤害而需要接受医疗救治,其目的地应选择在与企业签署了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诊;倘若事态紧急,可以优先考虑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诊。
(2)在治疗因工受伤所引发的病症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必要开支,只要是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之内,都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3)当在职员工需因伤入院治疗并接受住院护理,或者因为医疗诊断书上的建议,以及经医疗机构向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的组织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
工伤员工因病情需要前往其他城市接受进一步治疗时,在交通及住宿方面所产生的费用也同样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全面支付;至于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将根据所在城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来决定。
(4)如果工伤员工想要去跟企业有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恢复的医疗保健,如果其行动和支出符合规定,那么这些
医疗费用同样会被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