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补充责任和
连带责任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补充责任的范围在于,
债务责任人应优先承担责任,如果债务责任人的资产不能偿付所有债务,那么剩余的部分将需由有责任的第三方来承担;
其次,连带责任则意味着
债权人和债务
当事人均可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必经过债务责任人这一环节,有责任的第三方可直接对其进行追偿或
提出诉讼。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