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招标相关法律
法规对综合评分法的规范要求,此种评标办法已成为招
投标领域广泛采纳与应用的重要手段。
该法理惯常采取对各类评价指标赋予相应权重,然后加以加权求和的方式来衡量招投标项目的优劣。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各个评价因素设定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数值,将各因素对应的计算分数相加后,便能够得出最终的全面评分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拟定详细的招标文件过程中,必须明确列举所有的评标标准及其对应的权重比例,以此为招标过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及可靠的依据平台。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
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