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拆迁补偿条件不佳,您有权寻求相关部门协助。
首先,建议您与负责
拆迁行政事务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过程中如双方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共识,批准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将有权对此作出最终裁定。
其次,若您对于裁定结果存在异议,享有法定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申诉并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