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产生争议的状况,被
拆迁人有权请求同级别负责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进行裁定。
若裁定结果未能使
当事人感到满意,则依然保留其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作为被拆迁人的原告方就某项事务提出了
申诉,那么他们有权利依法启动
司法程序,利用法律这个强有力的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反地,如果是拆迁方作为原告,他们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对某些事项进行先予执行或
强制执行流程。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