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无关于
经济补偿的详细约定,则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对于承担了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来说,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先前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若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共识,但劳动者仍然遵循了竞业限制条款并遵守了相关规范,此时他们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作为标准,逐月发放这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