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克扣工人薪酬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利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如期支付员工被克扣的薪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该期限之内完成整改,劳动保障机构将对其进行进一步的
处罚,即根据被
拖欠数额的50%至100%,额外计罚并支付给每一位受害者相应的
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