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厂整体搬迁之故,部分员工选择不再随迁,由此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处理。
补偿金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
劳动者在原所在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可按照该劳动者当年度平均月薪的标准支付一次性
经济赔偿金;若劳动者在原单位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视为已服务一整年;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按照其实际服务月份数,以半个月的平均月薪为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