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完全可行。2、经由双方友好协商,完全具备
解除合同的
法律效力。3、需要明确的是,撤销与解除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4、在
民法领域内,撤销合同属于可变更和
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之一,其核心特征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5、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
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相对无效性。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 【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