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财产公证处理之后,倘若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迁,那么也依然可以进行后续的公证手续。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明确规范,当申请人寻求公证服务之时,其可依照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向住所地、抑或是时常居住地、亦或是产生行为或事件的地方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涉及到的财产为不动产性质,则必须向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
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