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普遍
劳动者离职一事,如无特殊情况无需在离任之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然而,那些在工作中频繁接触到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若是选择离开现职公司,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他们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即体检)服务,并且相应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如果这些专业职工没有按照规定在离开现有职位之前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则该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约。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