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多位
投标者都隶属于同一家母公司,亦或是该母公司及其实力雄厚的旗下多家
子公司共同参与了此次的竞标活动;
2.发现某个个人同时持有两家甚至更多已获得
招标项目中标资格的企业的资质文件用于报名投标事宜;
3.当对已经确定为中标者的投标方,其以所谓“协作费”或者“协调费”名义向多个投标人分配的投标款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这些款项的金额竟然完全相等;
4.在众多投标者提交的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发现有多个投标人的转账单位名称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完全相同,且都是通过同一个银行账户完成支付的;
5.在众多的投标者之中,存在着不同的授权委托人实际上是为同一家单位服务的情况(也就是说,这些人来自于同一家单位,并缴纳了同样的
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