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评审阶段,参与竞标且满足相关专业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未达到三家及以上的;
(二)在
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中,存在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或不公正的操作行为,直接影响到本次采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
(三)在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中,所有参加竞争的
投标人均提交的报价超出了既定的采购预算范围,导致采购人无力承担的情况发生;
(四)在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故因素,导致原定的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当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都将被视为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
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