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
个人信息,擅自出售或披露给其他人的行为,将受到严重惩罚;
而未经许可,私自获取、盗用或利用其它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同样会受到
法律制裁。
此外,如果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那么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具体的
处罚标准则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该
罪名已被废除,并被重新定义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