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
拆迁必须对外发布相应的公告。
该公告为相关政府部门实施
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之一,其根本宗旨在于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迁拆批文精准传达到需要接受围墙拆除的个体或群体——即“被拆迁者”身上,以明确告诉他们在此地域实质性的启动了严格意义上的征用与拆迁过程。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相关批文尚未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公示之前,各位具有
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者是有权利果断表示反对、并且继续行使该项权益。
然而,当拆迁公告已经公开发布之后,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每一位被拆迁者都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款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