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草房的售价为每平方米1,900元;
砖瓦房的销售价格则为每平方米2,400元;
而对于那些采用捣制或预制砖混结构建造的房屋而言,其售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
至于对于二层及其以上的楼房来说,其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300元。
同时,针对地上(或地下)附属物这一部分的使用,将按照等价补偿的原则进行衡量和考量。
另外,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异地安置的家庭,相关部门会为他们提供每户最高2万元的补助费用,其中包括了宅基地、配套设施以及租房费用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每当地方政府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时,都必须向被征收者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一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财产价值;
二是由于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需的
经济补偿;
三是对于因为
拆迁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
赔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者配合整个
拆迁工作,促进征收项目顺利完成,当地市政府还应该出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此来补贴和激励被征收者的付出。
被征收方在此次拆迁过程中有自主选择权。
他们既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这种货币方式,也可以选择采取
房屋产权调换这种实物方式。
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当地市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适当的房屋,并且要事先与其计算清楚并结算清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价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征迁者位于旧城区,而且他们决定在改建地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话,那么作出该决定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最近接近的地段的住房以供其选择。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