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休养
产假的时间段内,倘若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则雇主不得强制终止此份劳动合同,相反需要将其延续到产后及哺乳阶段结束为止。
至于劳动合同的终结方式,若由雇主主动提出来的话,必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女性员工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该笔
经济补偿应依照员工在本单位服务的时间予以确定,换算方法为每满一年即提供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员工提出不再续约,那么就无需给予上述的经济补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